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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刑法之問題請不吝嗇指教 [打印本頁]

作者: GGLONG38    時間: 2013-8-25 01:59 PM     標題: 刑法之問題請不吝嗇指教

請各位不吝嗇於解說下列兩問題
問題1.自行假設的題目請各位幫忙解說因果關係的判斷
EX.甲開車撞傷乙 為避免刑事責任而逃走 使得乙無法得到即時救助導致乙死亡(僅討論死亡的因果關係即可)
我看課本和考古題寫法模式大致 下列2種寫法 有點搞混
SOLVE1
甲撞傷以後自行逃走之行為可成立刑法不作為殺人既遂(刑271 15) PS(不作為的部分就略過不討論了 因為敝人之問題處要出在因果關係的判斷)
構成要件
1.若甲給予乙即時救助之義務 則乙也不會因為甲的開車不當導致其死亡 其行為與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而乙的死亡結果亦可"歸責"於甲之行為
Q1.此稱歸責是指客觀歸責嗎? 這樣一來好像是客觀歸責變成再判斷行為之結果官不關行為人行為的是

SOLVE2
甲撞傷以後自行逃走之行為可成立刑法不作為殺人既遂(刑271 15) PS(不作為的部分就略過不討論了 因為敝人之問題處要出在因果關係的判斷)
構成要件
1.甲開車不當撞上乙 已然侵害本罪所要保障之生命法益 然乙的死亡結果與甲之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尚有疑慮?對於因果關係的判斷法則大致如下
(1)條件說:.......(.....是指內容)依此說乙之死亡結果與甲之行為存在條件論上的因果關係
(2)相當因果關係:.......(.....是指內容)依此說乙之死亡結果與甲之行為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3)客觀歸責:.......(.....是指內容)依此說乙之死亡結果可歸責於甲之行為
這樣一來客觀歸責似乎又變成因果關係的判斷理論?
問題2
我想請教一下關於刑法第1~9條(大約在描述刑法的適用)是要用在哪個階段討論?
作者: abdiel89691    時間: 2013-8-26 08:51 PM

第一種寫法的意思是在主張(以客觀來說,甲的"開車不當"和"不為救助行為"是可以歸責於甲的)
用一句話涵蓋了因果關係理論和客觀歸責理論的內容
接下來就直接往下到審查違法性..

第二種寫法的意思則是,已經確定撞到乙的"行為"侵害乙的"身體法益"
這裡要注意是他強調的是"身體法益"而不是生命,
所以下段才用學說理論來檢討,乙的死亡結果"生命法益"是否是因為甲的不救助而發生,
然後羅列學說理論和結論,最後再以(管見認為採XX理論為宜之類的,來主張自己的結論)

第一種就是開門見山的寫法,告訴閱卷者妳知道他要考甚麼考點,簡單直指重點
(通常這個寫法是因為一個題目中有很多小考題,一個客觀理論還要扯學說出來,其他的考點
時間就不夠寫或寫不完整了)
第二種就是字數可以很多,讓閱卷者知道你對學說理論很熟悉,架構完整
(這種寫法就是閱卷者出一個像是實例題但是根本要你寫學說的題目)
作者: wsert158    時間: 2015-11-18 09:59 PM

第一種寫法會太騎牆,可能會讓改題老師覺得你把兩種因果關係理論搞混,而給了不漂亮的分數,
我們在考試時,通常會以第二種寫法優先,如果知道這題主要是要考因果關係的話,就要寫清楚,
如果不是考因果關係,那就以相當因果關係為主軸,寫完後,再補上一句"如以相當因果關係觀之,甲之行為亦屬可歸責",來補充就好。
通常國考不會單純的考因果關係,除非那年有特別的見解或判決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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