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4000/12000)
為持續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環保署於108年8月8日公告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另考量營業規模、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同時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於蒐整各界意見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各該業別管制實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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